证券代码:002165证券简称:红宝丽公告编号:临2022-039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7月11日以书面及传线日在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4.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结合公司情况,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6.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8.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0.《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同意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11.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的议案》。
1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同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13.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14.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5.根据《公司章程》,同意提名张书先生、夏友满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调整担保期限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此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7月20日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张书先生:1974年9月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96年6月毕业于抚顺石油学院,2011年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1996年7月进入公司,历任技术员、异丙醇胺中试装置项目经理、异丙醇胺中试车间主任、技术科科长、异丙醇胺项目部副部长、子公司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醇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书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占1.5%,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996年7月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进入公司,历任生产制造部统计员、财务部成本核算员,综合岗位主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醇胺化学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现任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友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夏友满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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